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责任主体

本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了严格的分类。本条责任主体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非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属于本条的责任承担主体。

2.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共五类: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这些行为均为本法第二章“电信治理”和第五章“综合措施”部分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定的义务内容,在本条通过设定行政责任的方式来保障义务履行。(https://www.daowen.com)

3.处罚档次

本法在处罚设置上分为两个处罚档次:情节较轻为处罚档次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为处罚档次二,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可以从“是否后果比较严重”“是否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情节”“是否存在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曾受过同类行政处罚”等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一定程度的惩处措施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达到积极预防的目的,但法律的威慑力在于违法后接受惩罚的必然性,而非惩罚的严酷性。如果因为电信诈骗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就一味提高惩罚力度,最终只会动摇法律体系的稳定与有效,也不利于打造全社会的预防机制。因此,本法适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惩处力度,作出了上述2个档次的处罚规定。

表4 第39条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处罚内容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