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

本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情况确定。在对存量账户的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本条第1款规定,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企业的经营运行、资金往来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但缺少统一、权威的相关信息查询途径,银行目前所获取的主要是企业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等有限的基本信息,不能及时、全面获取企业变更注销、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和涉企相关人员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并非全面信息,无法对企业精准“画像”,不利于风险防控,因此,本条规定了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共享系统的主要功能应当包括支持银行开销户过程中实时查询涉企工商信息,共享查询企业各类开账证明文件及上传人民银行的备案类和核准类账户有关资料,推送涉企异常信息、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风险账户清单等。部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签署涉企信息共享战略合作协议,全省多家法人银行和省级管辖银行的多个办理对公业务网点可实现账户信息共享。(https://www.daowen.com)

3.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企业账户的监管职责

本条第2款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企业账户的监管职责。具体有3项:

(1)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企业实名登记核验,是指在办理企业登记的过程中,实名验证范围内的人员运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身份认证,登记机关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对相关自然人申请人的实名验证,确保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申请人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从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简易注销、增补证照业务、迁移等登记业务时,需要进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

(2)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照企业实名登记的相关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企业登记等情形被依法对相关登记企业撤销登记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共享查询系统中予以共享。

(3)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相关信息,因此,本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便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