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2026年03月10日
要点解读
依照本条规定,金融、电信、网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法在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分别规定了很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具体落实,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督促。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作为本法规定的三大反电信网络诈骗核心领域的主管部门,有义务对自己主管领域内相关的单位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所规定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我国其他涉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的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首先,《网络安全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反洗钱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所实施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这实际上也是本法第5条所规定的合法性原则在本部分的具体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