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案例指引

林某某、邓某某等诈骗案[4]

林某某在网络上出售本人的支付软件账号信息时结识其上线“西瓜”,并将其本人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西瓜”用于收取诈骗款。之后林某某在“西瓜”的安排下与“黑妹”“女娲”“阿楼”“阿兔”等人负责收取诈骗款、转账、购买“火币”等事务。之后,林某某因本人的银行卡被冻结,便从事帮助“西瓜”支付钱款、发放报酬、核对账目、监督团伙成员、为团伙成员购买“火币”提供帮助等事务。法院认为,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通过通信、互联网、金融行业等多渠道进行反诈宣传,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已经有了较高的知晓度。林某某受过文化教育且已经步入社会,结合其认知能力、社会经历、犯罪情节,可以认定林某某在其参与的诈骗环节从事供卡、监督下线、支付钱款、发放报酬等众多事务,其作用次于其上线“西瓜”,高于其他五名被告人,应对其本人参与期间各团伙成员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诈骗数额应按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为人民币44.9583万元,属数额巨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因我国新闻、广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面向社会普遍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据此肯定林某某明知的主观犯意,体现了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防范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