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生物科技公司与某银行、某银行长沙开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4]
生物科技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在某银行长沙开福支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开户后该账户一直正常使用,成为公司的主要结算账户,存款最高余额逾2000万元。2018年8月16日,生物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突然发现账户不能对外进行支付,经与该银行开福支行结算柜台联系,才被告知公司账户已经冻结。开福支行认为生物科技公司的最终受益人识别困难,其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用银行账户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避税收的可疑行为,交易异常,并已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但生物科技公司认为其账户无端被冻结一年半,使众多往来单位对生物科技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误会,严重损害其名誉,故请求某银行停止对原告名下账户的非法冻结,恢复该账户的正常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管辖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之规定,某银行基于监管规定对涉案账户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限制生物科技公司的非柜面交易,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生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进行防控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