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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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旭、于某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7]

2020年4月起,宫某旭和于某帅在多个微信群发布收购手机卡的信息。2020年4月16日,宫某旭和于某帅将收购万某的三张电话卡和收购的其他电话卡卖给“卡商李”,“卡商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宫某旭750元买卡费。宫某旭伙同于某帅倒卖涉案电话卡共计32张,二人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销售他人电话卡会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电话卡全部售出,电信诈骗嫌疑人利用宫某旭、于某帅倒卖来的电话卡进行电信诈骗,造成郑某、简某、吴某绿、李某琴、梁某霄五名被害人被骗,合计被骗金额46705.1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旭、于某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非法买卖电话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