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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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琪与甲银行北京分行、甲银行银行卡纠纷案[3]

寇某琪于2020年年初发现多张甲银行卡状态不正常,到支行网点查询申请恢复正常状态,支行网点联系甲银行北京分行,告知寇某琪依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的全国范围内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甲银行注销寇某琪的银行卡符合银监会的管理规定,这些银行卡已经被销户,不能再恢复。双方因银行卡注销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寇某琪与甲银行北京分行均确认注销的借记卡在注销前3年内无交易,未关联其他账户,甲银行北京分行有权按照章程行使单方解除权。甲银行北京分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至迟在2020年年初已通知到寇某琪本人,合同自该通知到达寇某琪时已经解除,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寇某琪要求继续履行原借记卡合同,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寇某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体现了开立银行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