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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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董某等94人诈骗、林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3]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某国际集团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该国际集团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被告人陈某等4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5月至7月,5名被告人采用与某国际集团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2019年4月至9月,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4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某国际集团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由于本案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情节恶劣,被害人多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社会影响面大、舆论关注度高,公安部以“10·18”专案为名挂牌督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某国际集团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朱某、董某分别系该国际集团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林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改判量刑外,其余被告人均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