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本条通过立法方式限制了涉诈主体的出境权限
本条将打击跨境电信诈骗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方式限制了涉诈主体的出境权限。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跨国、跨境组织性、规模性特征日趋明显。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因此,基于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本条对有关涉诈人员创设限制出境措施,在特定情形下禁止涉诈人员出境,此举能够降低电诈案件调查和执法难度,加强对电诈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与震慑力度,防止境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外之地”。在具体限制出境类型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另一类是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其出境。(https://www.daowen.com)
2.本条首次将出入境管理机构引入反诈成员体系之中
本条首次将出入境管理机构引入反诈成员体系当中,规定对特定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其采取有关限制出境措施。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的出境限制,虽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决定机关,但是移民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关。本条规定将出入境管理机构引入反诈成员体系之中有效实现了从单一部门作业向多部门共同参与,借助先进技术手段的整体综合治理思路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出反诈工作“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明确信号。
3.特定地区的确定
本条第1款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中的核心是特定地区的确定,虽然这些地区当然是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地区,但在具体标准上本法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结合本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特定地区还是应当由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认定,这是因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非常慎重,以免出现不当限制,因此应当与第35条对特定地区的认定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