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2026年03月10日
要点解读
1.责任主体
本条责任主体非特殊主体,任何违反本法第14条和第25条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条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共两类。第一类是违反本法第14条禁止性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非法设备、软件的行为,这些非法设备和软件包括“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第二类是违反本法第25条第1款的禁止性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类: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3.处罚档次
本法在处罚档次上分为两档: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在前述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本法也没有明确本条中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可以从“是否后果比较严重”“是否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情节”“是否存在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曾受过同类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法在审议中采纳了适当提高处罚力度的建议,将罚款额度提高为“五十万元以下”,将情节严重情形下附加的行政拘留提高为“十五日以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并非只有“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是在采取一般违法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表7 第42条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处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