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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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南京城南支行与刘某旭、某通信网络服务商南京分公司借记卡纠纷案[1]

刘某旭曾于2006年在某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选择安全认证方式为使用手机接收动态密码短信。此后刘某旭将上述银行卡申请升级为贵宾理财白金卡,同时申领了一张白金卡,该白金卡沿用了上述银行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认证方式仍为动态密码。2012年6月,刘某旭的贵宾理财白金银行卡中被犯罪分子盗取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通信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本案通信网络服务商南京分公司作为通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刘某旭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将犯罪分子伪造的身份证与刘某旭之前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对,亦未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伪造的身份证进行识别和联网核验,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崔某俊截取电子银行动态密码提供了条件。据此,判决某银行南京城南支行、某通信网服务商南京分公司向刘某旭赔偿损失182746元及利息。本案就是典型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依法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