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张某永与某省通信管理局等行政诉讼案[2]
张某永因购买未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4G无线路由器,多次向某省通信管理局发送投诉邮件、信件。张某永举报后,认为某省通信管理局未尽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其作出答复,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时,应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本案中,张某永向某省通信管理局举报的目的是要求某省通信管理局保护其作为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某省通信管理局的职责是规范我国电信市场的秩序,进而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单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张某永作为举报人其特定利益虽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该利益并不能优于其他人的利益而受到特别保护。张某永作为举报人,与电信管理部门履行电信业监督管理职责之间并不具备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判决驳回张某永的起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电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规范进行监督检查,若未尽职责,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