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谢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10]
谢某某于2011年9月中旬至12月底在谢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出资的电脑工作室上班。其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黑客”软件通过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并确认了多个社交软件网络身份认证信息,合计9537009组网络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确认,并从中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获利人民币14000元,所获赃款已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于行为人非法获取网络身份认证信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