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案例指引

陈某旭等诈骗罪案[3]

自2019年6月1日以来,被告人陈某旭通过网络租用服务器、购买源代码等方式架设虚假网络诈骗平台,再通过他人转租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用于实施诈骗活动,从中非法牟利。其间,被告人陈某旭通过广东的陈某玲、刘某飞租用深圳某公司服务器架设违法犯罪软件平台;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孙某东为其提供发送短信广告服务;通过河北的周某亮多次为其虚假网络诈骗平台进行技术修改;通过四川成都的贾某斌对虚假贷款平台进行APP封装、打包和签名;通过山东聊城的梁某伟为架设虚假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软件修改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在深圳案涉公司服务器内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旭租用该公司服务器架设的虚假贷款诈骗等违法网站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共有周某、尤某等148名全国多地被害人,累计被骗金额人民币2464727.29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64727.29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陈某旭的供述和本案相关被害人陈述以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陈某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为他人提供大量架设虚假网络贷款平台的犯罪事实,陈某旭应当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