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某信息科技公司、吴某来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4]
吴某来在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物联网卡设备销售业务。2019年7月,吴某来通过牛某栋从某网络通信公司购买50万张物联网卡,违规改变所购物联网卡用途,开通链路接入互联网业务。2019年10月起,吴某来以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名义违规向姚某星等下级代理销售物联网卡“裸卡”共计40余万张。2019年12月起,吴某来通过其公司研发的相关系统(用于对销售物联网卡管理维护)发现姚某星利用接码平台批量激活物联网卡,以规避实名认证。吴某来为牟取非法利益,对该行为予以放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违反国家规定,违规将物联网卡“裸卡”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来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来系主犯;牛某栋明知某信息科技公司、吴某来违规出售物联网卡,仍放任济南某公司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吴某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系从犯。本案属于典型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销售物联网卡,规避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