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后,除了要及时侦破和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追回被骗资金,减少损失。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得手后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就将资金转至域外,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在无法追回被骗资金的情况下,如何填补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是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正是他们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他们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理由认为构成了犯罪受害人就丧失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8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法第46条第1款重申了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民事责任,在他们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特别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否则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因此,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就电信网络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如果具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一般而言,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主要为两类:一类是诈骗分子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人员里外勾结、合谋串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另一类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得以实施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推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