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于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1.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

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要进行“二次实名”核验,目的是保障电话卡使用的实名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的规定,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电信企业要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现场签署涉诈风险告知书;采用线上方式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阅读勾选涉诈风险告知书,录制留存用户朗读知晓涉诈法律责任的认证视频。(https://www.daowen.com)

2.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涉诈电话卡用户可以采取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根据本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涉诈电话卡可以采取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涉诈异常电话卡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还规定了异议处理机制,对于“二次实名”认证及其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

本法中关于相关异议机制的内容则统一规定在第32条中。根据本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对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有关单位、个人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对提出的申诉及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