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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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卫、郭某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5]

袁某卫、郭某冰为谋取利益,向社交软件好友等购买个人和企业支付软件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转卖他人进行牟利。其中,被告人袁某卫非法出售个人支付软件账户信息184套、企业支付软件账户信息(内含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支付软件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内容)55套,共包含244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32963元。郭某冰非法出售个人支付软件信息95套、企业支付宝信息4套,共包含103名公民个人信息,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6380元。法院认为,电子支付账户应当实名认证,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企业支付软件账户信息除账户本身的数字符号外,账户内往往还记载着或者能反映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袁某卫、郭某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因非法买卖支付账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