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加强客户实名制管理
……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https://www.daowen.com)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十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9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十六)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三、限制涉案及可疑账户业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对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一)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将涉案账户信息通过“涉案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将可疑账户信息通过“可疑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
(二)限制银行账户业务。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账户(卡),开户银行应中止其业务,及时封停涉案账户(卡)在境内和境外的转账、取现等功能;银行不得向纳入“涉案账户信息”账户(卡)办理转账汇款、存现业务。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中止其转账支付业务。对于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取消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和境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功能;汇入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账户(卡)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汇出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向汇款人提示“收款账户可疑,谨防诈骗”。
(三)加强对涉案账户的监测。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和“可疑账户信息”的客户,银行、支付机构应对其采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对于认定存在诈骗洗钱行为的客户信息应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