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1.责任主体

本条责任主体非特殊主体,任何违反本法第31条第1款禁止性规定的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本条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为违反本法第31条第1款的行为。根据本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本条所指违法行为共两类:一类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行为;另一类是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行为。

3.处罚档次

本法在处罚档次上分为两档: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在前述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本条中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可以从“是否后果比较严重”“是否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情节”“是否存在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曾受过同类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与本法第42条的规定类似,并非只有“十日以下拘留”,而是在采取一般违法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条采用了和第42条一致的行政处罚方式,优先以违法所得倍数来计算罚款数额。

表9 第44条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处罚内容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