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行政处罚案[2]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持卡人林某某授信额度使用率升高、还款率下降、行为评分降低的情形下,未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未调查了解其在他行的信用卡授信情况,仍临时上调授信额度。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监测到持卡人林某某的信用卡自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3月止存在异常交易,先后23次与同一公司发生交易,于2013年4月将其认定为中度套现客户,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仅采取了禁止调额、禁止分期等管控措施,未采取降额、止付等措施,管控措施不到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41条、第92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对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是典型的金融机构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号管控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