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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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兰、甲银行古镇支行侵权纠纷案[8]

袁某兰在乙银行古镇支行开户购买理财产品,并结识该行理财经理助理魏某。自结识魏某后,到魏某案发前,袁某兰均通过其在乙银行古镇支行、甲银行古镇支行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5年11月16日,袁某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魏某使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诈骗人民币7500万元。袁某兰认为,甲银行古镇支行具有缺乏控制和监督制度、对账户的监控缺失、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不足,具有明显的过错,遂诉请甲银行广州分行、甲银行古镇支行赔偿其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损失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业有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例如,充分利用业务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过对客户资金异动、员工可疑行为的监控、筛选和分析,持续开展对“飞单”[9]交易的排查和治理。本案中,袁某兰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涉案委托贷款交易的显著异常未能及时察觉,是导致其涉案损失的主要原因。甲银行古镇支行用人失察,对涉案大额资金的划付未尽到核查义务,也是导致袁某兰涉案资金损失的原因之一。鉴于袁某兰与甲银行古镇支行分别存在过错,酌情认定袁某兰自行承担损失的85%,甲银行古镇支行承担袁某兰损失的15%,判决甲银行古镇支行向袁某兰赔偿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损失。本案是典型的被害人受骗后,以银行对异常情形缺乏监测识别为由进行索赔,如银行未对异常情形采取处置措施,存在过错,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