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责任主体
本条责任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承担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的主体不属于本条的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共四类: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这些违法行为均为本法第三章“金融治理”和第五章“综合措施”部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义务内容,在本条通过设定行政责任的方式来保障义务履行。
3.处罚档次
本法在处罚设置上分为两个处罚档次:情节较轻为处罚档次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为处罚档次二,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政处罚,与第39条的规定在罚款额度和档次上完全一致,但在情节严重档次的处罚中多了“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的处罚选项。对于本条中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可以从“是否后果比较严重”“是否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情节”“是否存在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曾受过同类行政处罚”等进行判断。关于罚款额度的问题,本法在审议中采纳了提高电信网络诈骗惩处力度的建议,提高了本条的罚款力度,将情节较轻档次的罚款额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将情节严重档次的罚款额度从“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表5 第40条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处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