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丁某明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4]
2020年至2022年,某公司从奉化网络通信公司租赁约40条宽带并安装,配有110台左右计算机主机服务器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店铺经营计算机主机服务器租赁业务,并通过提供给用户远程控制账号密码的方式租赁给他人,但某公司负责人丁某明未按照规定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经查证,该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处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该公司未整改。故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59条第1款之规定,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西坞派出所决定给予丁某明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系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