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1.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
本条第1款规定了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两大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禁止非法出租、出售、购买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两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等。
(2)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该类属于通过虚假方式获得相关卡、户、号的行为。
2.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的惩处措施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的惩处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限“旧卡旧号”、停“新卡新号”等政策法律化。(https://www.daowen.com)
(1)可以实施惩处措施对象。为了加大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惩处力度,本法惩处措施,即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还包括了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同时,本法还对可以采取惩处措施的第1款行为主体规定了认定机制,即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才属于此处惩处措施的实施对象。
(2)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类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的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是其实施诈骗活动的信息通联工具和资金归集工具。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作出一定限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的基础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对认定和惩处措施的异议机制。本条还同时规定了对认定行为和惩处措施的异议机制,相关承受者如果认为认定或惩处措施有问题的,可以对认定和措施提出申诉。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4)具体办法的制定。对于认定行为和惩处措施具体如何实施,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表3 不同主体涉卡、户、号禁止性行为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