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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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军与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江苏公司赣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3]

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赣榆分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通告第4条的规定,以朱某军的号码涉嫌违规为由,对其手机号码停机。中国移动赣榆分公司随即告知了朱某军可以实行二次实名认证,但是朱某军拒绝认证,导致目前手机没有复机。双方因复机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军在加盟店办理开户入网手续并签订了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上加盖的系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印章,且通信器材经营部系与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签订《带店加盟合同》,故朱某军系与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形成了电信服务关系。而其现要求某通信网络服务公司江苏公司赣榆分公司承担复机及赔偿损失,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驳回朱某军的起诉。本案系典型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通知其重新进行实名核验,对未按规定核验的用户采取暂停电话卡功能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