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要点解读

本法第35条规定,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该举措在事实上为预测性侦查等可识别性更强、手段更灵活、实用性更显著的防范措施提供了制度依据。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带来的直接危害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危害,保护国家和公众的财产安全,本法规定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可以采取一些特别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网络通信限制等措施。但是考虑到风险防范措施可能对公众生产生活产生比较大的影响,采取此类风险防范措施必须非常慎重,因此,本法将采取此类措施的权限确定为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由其决定或者批准,这与《网络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相一致。(https://www.daowen.com)

风险防范措施只能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采取这一风险防范措施的区域范围、时限、具体风险防范措施等由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在作出风险防范措施决定或批准时确定。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的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应该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如果有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可供选择,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益和最低程度上限制公民权益的措施。在特定地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得到控制,不再严重之后,应当停止执行专门针对特定地区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转而执行普通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