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一、开通管理平台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功能
自2016年6月1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公安机关通过接口方式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接口方式与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上述功能。
二、规范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子报文,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措施。
(一)止付流程。
1.被害人申请紧急止付。被害人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开户行所在地同一法人银行的任一网点举报。涉案账户为支付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人向银行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以下简称止付账户)、汇出金额、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同时,银行应当告知被害人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将《紧急止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受案公安机关。
2.紧急止付。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子签章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3.冻结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在止付期限内,对被害人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发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银行或支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后,对相应账户进行冻结。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
4.同一法人银行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情况紧急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行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
(二)延伸止付。
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48小时。
延伸止付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对涉案账户立即采取延伸止付,并将“延伸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通过管理平台反馈至发起延伸止付的公安机关。
如资金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行多次延伸止付。多次延伸止付流程同上。
……
《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
第五条
被害人在办理被骗(盗)资金返还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被害人应当由本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委托关系的真实性。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冻结资金返还手续的,应当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续。
第六条
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后,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向冻结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提出冻结涉案资金返还请求的,应当填写《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返还申请表》(附件1)。
冻结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害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查明冻结资金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制作《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流向表》和《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附件2),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附件3)。
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与冻结公安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冻结公安机关移交受、立案法律手续、询问笔录、被骗盗银行卡账户证明、身份信息证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资金返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冻结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决定。
冻结资金应当返还至被害人原汇出银行账户,如原银行账户无法接受返还,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返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十八)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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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二、积极协助,全力配合,确保做好涉案账户查控工作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 53号)。根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账户的及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查控工作。同时,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监会和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应用,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十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