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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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8]

2018年4月10日,天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破获了两起涉嫌电信诈骗的案件,现场抓获涉案人员50名,曾某波为该案的总指挥。经过审讯,胡某3得知其承办的某公司诈骗团伙的主犯是熊某3且涉案诈骗金额巨大,遂向曾某波汇报了案情,曾某波表示知道了,但没有对熊某3采取侦控措施作出任何指示和安排。2018年11月29日,经曾某波审批同意,胡某3办理了熊某3的《拘留证》,但曾某波指示胡某3不要采取网上追逃手段,且未安排办案民警对熊某3采取其他具体侦控措施。曾某波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天门市公安局成立某公司诈骗案专案组,重启该案的侦办工作,并于同年5月9日将熊某3抓获归案。2016年6月21日,曾某波得知伍某(时任天门市公安局政委)的姨妹甘某华被他人诈骗的消息后,遂安排民警给甘某华做笔录,甘某华陈述被他人诈骗280余万元的事实。曾某波在得知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只参与买卖银行卡,未实施诈骗犯罪后,考虑到甘某华的特殊身份,为了挽回甘某华的经济损失,曾某波要求办案民警在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时,向嫌疑人收取退赃款后退给甘某华。法院认为,曾某波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本案是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