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问答

适用问答

1.建立预警劝阻系统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

2.对于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应当如何做?

答:根据本法第32条的规定,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例如,依托“96110”预警劝阻电话和“12381”预警劝阻短信系统拨打电话或者发送劝阻短信。

3.是不是所有的诈骗案件都可以追回被害人的损失?

答:通过犯罪嫌疑人退赔的法律程序,退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自主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这种不是强迫的,是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有利于减轻刑罚;另一种是被冻结的资金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给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冻结资金,以被害人被骗的资金比例退还。

4.在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尽可能查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5.对于财产不能被追回的被害人有无救助措施?

答: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