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2026年03月10日
要点解读
本条第1款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规定,即“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规范类型上看,可以将该条款视为注意规定而非拟制规定,其旨在提示准确适用刑法的衔接范围。本法在前文部分已经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主体设定禁止性义务,部分行为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可实现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法律义务的设定,既是源头治理、提前预防理念的体现,也是社会预防和情境预防的必然要求。这类提示性规定,在其他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防治的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里的犯罪主体应结合法条语境加以理解,即特指从事相关涉诈产业链的单位和个人。在具体罪名上,本条第1款相关单位和个人则可能具体触及诈骗罪(正犯或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
本条第2款强调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条关于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衔接规定,进一步凸显法律责任的行刑二元分层。此外,该条还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措施,明确了处罚的具体尺度。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