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政策与对外投资

六、我国法律、政策与对外投资

利用两个资源、两种市场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82年)中就明确规定,我国要永远对外开放,包涵了“走出去”的要求。

1982年的1月1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就对外经济关系问题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要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要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的本领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本领。这是我们“走出去”的前夜。

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首次公开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该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并称为四大新战略。

2001年3月,我国政府正式将“走出去”战略写入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纲要针对性地提出了“走出去”的六大要求。可见,早在十几年前,党中央和我国政府就明确规定了“走出去”的重要方面。这是全面发布“走出去”的纲领性文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再次明确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都强调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了总结。提出:“要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走出去”的各项支持政策。2006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使‘走出去’与‘引进来’的双向开放向纵深发展。”

在党和政府的决议号召下,我国对“走出去”战略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持,很早就设立专项基金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和中瑞合作基金、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等,从金融方面对“走出去”给予支持。最近几年,经过极大的努力,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绸之路基金,专门支持“走出去”战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各级党和政府都对“走出去”事业给予极大的支持。我国国家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在各种国是及外交活动中,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不辞辛劳,做出了巨大贡献。

2015年9月17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有12个大的方面,50项措施。在12个大的方面有2个大的方面针对“走出去”战略:即“建立促进‘走出去’战略的新体制”与“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此文件首次提出要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走出去”长期战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允许企业和个人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到各国各地区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国际化水平;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积极稳妥推进境外农业投资合作;支持我国重大技术标准“走出去”;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健全“走出去”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深化与沿线国家的合作;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合作;扎实推动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拓展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等。[32]

以上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对“走出去”战略确立的最新、最完整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走出去”战略的长期方针政策。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重要的行动纲领,是我们对外投资的长期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