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国际法律和协议

三、相关的国际法律和协议

法律法规是境外投资最重要的行动准则,一个投资活动,始终伴随着它,熟悉其规则与要求及注意事项,是事业成功运作的先决条件。

我国出台的多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三资企业法(独资、合资、合作),当时主要是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现在则是我们资本“走出去”,对外投资,不仅要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更要了解东道国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知晓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下面仅介绍几部有关方面的协定。

我国目前仅有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对境外投资做了初步的规定和要求,还未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出台。

双边保护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

二战后,美国和欧洲国家,针对当时的国际形势,对外投资意愿强烈,在以前“通商航海条约”的基础上,要求增加对外投资的条款,经过数十年的投资实践和谈判,双方都主动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到21世纪初,已有133个不同的国家签署了总共将近600多项双边性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利用双边条约的形式保护国际投资一直持积极态度。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与世界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是我们大力倡导对外投资的时代,协定将更多涉及东道国与我国的投资问题。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受保护的投资者和其投资;二是双方必须有公平、公正待遇,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为基本 原则。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间所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保护私人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法体制中普遍行之有效的条款,是当前活跃的国际投资领域重要的保障手段之一。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依据是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该条约为多数国家所接受。近40年来,《华盛顿公约》的签约国逐渐增多,截至2013年4月1日, 《华盛顿公约》的签字国为158个,其中147个国家已交存批准书,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年1月7日批准了该公约。

后来重新签署的BIT相比1998年前签订的BIT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国近年来在法制建设上比早期完善,早期签订的BIT在法律用语上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在的BIT在有些方面比起初的BIT要健全和完善。[6]在所有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重大示范作用和战略意义,尽管双方还有很多方面存在分歧,需要磋商,但是,总体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双边税收协定:

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世界上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是英国和瑞典于1872年就遗产继承税问题达成的特定税收协定。现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多,协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协定的内容日渐丰富。今后须增加适用新税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新的防止国际逃避税措施、增加税务行政协助以及税务争议解决新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稳定税收待遇;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防止偷漏税;避免常见税收风险。

这些协定,与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密切相关,必须加以特别注意,一方面我们要遵守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我们自己的税收利益不受非法侵占。

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货币互换,通常是指市场中持有不同币种的两个交易主体按事先约定在期初交换等值货币,在期末再换回各自本金并相互支付相应利息的市场交易行为。

以此约定为基础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旨在保持双方贸易正常发展,避免周边金融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截至2013年10月9日,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200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 、新西兰、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国、哈萨克斯坦、泰国、巴基斯坦、欧元区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货币当局签署了总额为3.1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其中,中俄签订了1500亿元人民币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这种两国或地区间的金融的合作,有利于双方的经济贸易支付,对我国“走出去”有更多方便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