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外投资的方式

(二)个人对外投资的方式

我国政策允许个人对外投资最早实施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来进行境外固定收益、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QDII。同时,国家政策允许下面的个人对外投资:(1)境内的居民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具有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境外股权投融资。(2)通过所属的公司或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公司或有关机构来进行对外投资活动。(3)将居民的个人资本先转移到海外之后再进行投资。 (4)投资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5)投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各种外币理财产品。(6)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

从上面看,国家公开允许的个人对外投资方式或说渠道是以上几种,仔细看,除了利用QDII、B股、银行外汇理财和黄金外,其他投资都必须依附公司进行,实际上限制居民个人进行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单位投资。

从我国居民实际进行的个人对外实践来说,早已经大大超出上述规定或允许。比如大家共知的海外房地产,据2015年《中国国际移民报告》,中国人出国投资移民人数不断攀升,2012年输出资金近200亿美元,美国房地产经纪协会的数据显示,2013到2014年,中国人单是在美国买房就花了220亿美元[15]

从现实看,我国的个人对外投资,多数依附于企业或某些机构,但是,相当部分个人确实进行了单个个人或家庭的对外投资,如在境外从事个体商业经营,医疗保健,家政服务,有些已经是境外居民或绿卡持有者,他们的投资早不限于以上。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的大趋势和政策所向,个人对外投资,是国家整个对外投资的一部分,这部分投资者,也构成了我国对外投资的主体,是重要的对外投资动力源泉。对外投资的方式,从以上所列,可以公开地进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指出“商业存在”形式,建立经济实体,从事第三产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