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制度

二、基本制度

德国为确保“双元制”的实施,先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成人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标准考试条例》等系列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给企业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培养职业教育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69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标志着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该法案包含九个部分:(1)一般条款;(2)初级入门培训的关系;(3)职业培训的组织;(4)职业培训委员会;(5)职业培训研究;(6)特定经济行业和职业的特殊条款;(7)关于要受到关押或者惩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条款;(8)修订与废除;(9)过渡性和终结性条款。2004年3月,德国政府出台《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其主要内容是以立法手段调控和保证企业提供培训岗位。具体实施程序是:每年9月20日,若全德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总数低于当年未获得培训岗位求学者总数的15%时,该法生效。届时,凡员工超过10人的企业,若培训学员不到从业者的7%,则必须交纳培训税。凡提供培训岗位超过7%且全部签订培训合同的企业,将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2005年1月27日德国联邦议会、2005年2月18日联邦参院通过了总的修订方案,2005年4月1日,新《职业教育法》生效。新《职业教育法》在坚持一致性原则的同时,强调加快职业教育改革步伐和创新周期,加快实现职业教育相关教学文件的现代化,为此制定了下述措施:加快现代化培训职业及其培训条例的实施程序,精简职业教育相关管理与咨询机构来促进现代化,加速建立现代化的职业教育培训职业体系。

德国及各州还颁布了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53年出台《手工业条例》,对手工业职业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学徒和师傅的考试考核办法;1960年修订《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企业有责任保证青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定的职业学校教育义务,不允许企业在青年进行职业学校义务学习期间不支付学徒报酬;1969年公布《劳动促进法》,企业至少应有5名员工代表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企业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企业职业教育的实施、设备与相关措施,企业委员会应参与企业内职业教育的实施;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1972年颁布《工业宪章》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咨询、参与决定的权利义务;1973年颁布《跨企业培训中心资助条例》规定了对跨企业培训中心的经费资助。1978年颁布《保护跨企业培训中心经常性经费条例》,对跨企业培训中心的经常性经费予以资助;1978年颁布《基础职业培训年学分条例》,基础职业教育年作为连续的双元制课程的一部分,授予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