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特征
1.拥有完备的制度——职业教育法规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都十分完备。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被誉为当今世界职业教育典范的德国,为了使“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走向市场,依法发展,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等十多项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法令。通过立法给企业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在不同时期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要求,适时制定法律、法规,并运用立法手段确保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从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开始,就有关于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条款;20世纪90年代又制定了著名的《帕金斯法》,使产学合作双方有法可依,强化了政府与社会各界对产学合作教育的支持力度。
2.企业全程参与办学——校企融合
发达国家在实施校企合作过程中,都很重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企业全程参与办学过程,如学校管理、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计划、课程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德国职业教育对毕业生的能力要求由行业协会统一制订。在“双元制”办学体制下,企业不仅制订完善的培训规划,促进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强化技能培养,而且能提供充足的培训经费,使教学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在澳大利亚,所有“TAFE”学院均有院一级的董事会,主席和绝大部分成员都是来自企业第一线的资深行家。董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一次会,对学院的规模、基建计划、教育产品开发、人事安排、经费筹措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3.有政府财政和政策的积极支持——保障措施
从国外校企合作发展的历程看,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主要通过立法和财政资助手段来间接地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干预是最有效的教育政策。如美国政府自1990年起每年用于企业员工培训预算均超过70亿美元,而美国企业用于员工的教育培训开支年递增5.5%,1996年达560亿美元。德国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会和政府部门分别承担,并且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企业最低投资比例,同时鼓励政府、企业、团体和私人投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