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三、启示

1.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通过有关立法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完善的职业教育法规是各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职业教育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不够规范。因此,为了确保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我国应尽快把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倡导和支持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上。

2.发挥政府行政功能和行业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是学校、企业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两者隶属关系和任务目标等的不同,仅靠它们自身,或者各自的主管部门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强有力的工作才能实现。

我国应组建从中央到省、地(市)的各级职业教育工作专门机构,该组织与各院校无行政隶属关系,由政府、行业、教育各界代表组成,来统筹、协调、监督、评价职业教育工作,发挥政府的行政功能和服务社会功能,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监督者、评价者,以使校企双方承担自己的合作职责,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应重视行业组织的建设,加强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院校教育改革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专业开发、设计培养方案、人才需求信息、办学质量评估、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改革管理体制,加强制度保障

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既是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职教发展的趋势。从合作机制上看,目前我国尚无确保校企合作的完善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政府应以互惠互利,有利于校企双方共同发展为原则,积极建立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调控机制和评价机制。同时,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中应结合自身培养人才的特点,努力创建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行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职业教育集团管理体制,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教育专门管理机构,积极吸纳行业、企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使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办学管理层面,形成科学稳定的体制和制度,从而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4.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双方互动机制

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校企合作中政府和法律这些外部的政策和法规保障至关重要,但还有赖于学校和企业内部的动力支撑。只有利益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校企合作才能成为双方的自觉行为,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双方互动。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内在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服务功能,积极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技术攻关、员工培训,帮助企业解决他们急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使其切身感受到合作办学的重要性,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从而转变观念。将校企合作变成自觉行为,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