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制度

二、基本制度

1947年日本国会通过《教育基本法》,阐明了教育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教育总目标和制定本法的宗旨,明确了教育目的、方针、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的一般原则。1951年颁布了一部在日本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案《产业教育振兴法》,对职业教育的目的、国家的任务、地方性职业教育审议会的组织、权限及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补助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对初中、高中、大学的职业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尤其以高中资助为重点,为战后初期陷于停滞的日本职业教育带来了转机。1957年《产业教育津贴相关法令》对农业、水产职业高中的教师支付特殊津贴及给予特殊鼓励政策。1958年进一步将津贴资助范围扩大到农业、水产、工业、航运等国公立职业高中的教职人员,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195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将战后职业训练制度统合为由公共职业训练制度、企业内职业训练制度、职业训练指导员制度、技能鉴定制度四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确立了战后日本职业训练体制。

1976年《专修学校设置法》中,日本政府把开设专门课程,学制为1—3年,学员人数在40名以上、每年授课总时数在800学时以上的专修学校统一规范为专门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定位于短期高等职业教育,实施实践性职业技能教育,偏重满足第三产业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日本1985年制定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公共职业训练课程主要有五种:养成训练、提高训练、能力再开发训练、对残疾人的职业训练、对职业训练指导员的训练。

1991年日本书部省对《学校教育法》和《短期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做出修改,决定在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内设立专攻科。此外,2006年,日本书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内阁府共同出台《职业教育综合计划》,提出了推行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的“新职业教育计划”及以大学生、研究生为培养对象的高度专业能力人才“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进一步系统地规划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