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制度
针对美国的职业教育,美国联邦及各州结合实际情况分别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了不同级别的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开展社区学院的各项职业教育,有代表性法律制度如下。
1963年《职业教育法》,主要内容是扩大职业教育对象与范围,面向社会各层各年龄组。将补助的范围扩大到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在职训练人士、残障人士、经济困难者、有学习障碍者、提供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或者在职进修者和社会弱势群体[3],促进了职业教育全民化,使其成为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教育。开始关注个人发展,强调为职业做准备。该法着眼于把立法的重点从职业分类转到服务对象的扩大,使职业教育不再局限于某一职业培训,使职业教育原本以提供市场所需劳工为导向,转变成为以满足个人就业之所需为主,开始关注个人发展。重视对职业教育的研究和服务咨询。法案首次强调对职业教育研究进行资助,并要求建立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NACVF),以便报告职业教育的进展情况,从而确定拨款的数额。
1974年《生计教育法》,主要内容是将生计教育贯穿所有年级的所有课程,倡导终身发展的全程教育观。该法规定生计教育应是所有学生、所学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贯穿各种学校的所有年级中,应使所有中学毕业生(包括中途退学者)掌握赖以生活的各种技能。对职业进行归类。把两万多种职业归为15个职业群。建立生计教育合作组织。建立组织机构以统筹学校、家庭和企业等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促进三方合作对学生进行生计教育。运用电视、函授等各种措施,促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合为一体。提出建设以学校、企业、农村住宅和家庭为基础的四种生计教育实施模式,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一体化发展,将职业教育推向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
1982年以《职业训练合作法》为代表的系列法案,如1984年《柏金斯法案》、1988年《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它们均以提高质量、讲求效率为基础,强调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推进有效的训练。这促使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职业教育理念与性质的巨大转折——从“职业教育训练”转换为“劳动力训练”。主要内容是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提高服务企业的“有效性”。为了提高训练效率,《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两项训练措施,即设定“服务领域”(Service Delivery Area),以明确职业训练在实施中拥有的责任区域。同时,设置“私营企业委员会”(Private Industry Council),它由企业、教育、劳工三个领域的代表组成,旨在提供重要训练的政策指南、制定训练计划、与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合作,并对训练计划的实施及运作进行监督。由于企业代表在委员会中占据支配地位,所以各级各类职业训练活动都按照企业与雇主的要求来实施,从而提高了职业教育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