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一切形式的性骚扰与性侵害
2025年11月20日
第八节 拒绝一切形式的性骚扰与性侵害
案例导航
【案例1】佩佩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2016年5某天晚上9点多,她与同校同学王某以及其他三名同学(两男一女)一起外出吃夜宵,并喝醉酒。当晚近11点,在两名男同学的协助下,佩佩被王某带至学校附近某酒店。随后,在该酒店房间内,王某对佩佩实施了性侵。第二天早上6点多,王某叫不醒佩佩,便叫来一起喝酒的几名同学,拨打了120。急救人员到达后,发现佩佩已死去多时。
案例分析
佩佩夜晚与同学一起吃饭,并喝醉,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作为学生,公共场合喝酒要有节制,尤其不能喝醉酒,而作为女学生,更应该洁身自爱,任何场合都应该保持头脑清醒,如果遭遇对方动手动脚时,要明确地予以拒绝。

喝酒要有节制
【案例2】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李××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被害人均系4~11周岁的幼女。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李××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致使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骚扰侵害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