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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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界定见表14-1所示。

表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的破坏行为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