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不宜饮酒

第三节 青少年不宜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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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某日中午,21岁的于××驾驶微型面包车拉着初中时的同学于某、孙某、胡某、徐女士,到某饭店吃饭。同学相聚开怀畅饮,都喝了不少酒,散席后,徐女士请于××开车送她回家,饮酒过量的于××答应了,但在途中酒劲上来后驾车困难,徐女士提出由她来驾驶,于就将车交给她驾驶。由于徐驾车没经验,下坡时将车开到了路旁的沟里。于××见状,火冒三丈对徐进行辱骂,并要求赔偿。徐称自己无力偿还。于××在酒精的作用下,已失去了理智。他穷凶极恶地朝徐的脸上扇了两耳光,并坚持没钱也得赔。徐生气地说:“你倒霉吧,我不赔啦,”两人为此相互撕扯起来。于××用力掐住她脖子,持续了一会,发现她不动弹了。吓得于××出了一身冷汗,他酒也醒了。这时,他急忙掐她的人中穴,但已无济于事,就这样,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被于××扼死了。为了毁尸灭迹,丧心病狂的于××把尸体藏匿在路旁的山沟里,并用车内的地毯盖住。随后又找来汽油,浇在尸体上,用便笺纸引燃,见火烧着后驾车逃离了现场。

当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他宣布省高院的死刑执行令时,于××才真正感到这一切都是酒惹的祸,都是自己丧失人性所致,此时悔之晚矣。2003年1月,于××被执行了死刑。

案例分析

酒精是一种麻醉剂,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降低人的免疫力,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酒精可以使人早衰。职校生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的各种器官尚没有完全发育成熟,饮酒对身体的损伤更加严重,甚至会影响到身体的正常发育。长期饮酒,注意力无法集中,记忆力、判断力下降,致使智力减退,学习退步。职校生自身没有经济收入,有的学生为了喝酒,采取骗、偷、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取金钱,从而导致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