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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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计算机违法犯罪所具有的高技术性、高隐蔽性等特点,对计算机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具有诱惑性和挑战性。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从我国的情况看,在作案者中,计算机工作人员也占70%左右。计算机违法犯罪趋向知识化、年轻化发展趋势。国外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罪犯年龄在18~40岁的占80%左右,平均年龄只有23岁左右。可以说,青少年是计算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职校生正处于青年阶段,更应该特别注意预防涉及计算机的违法犯罪心理。据分析由计算机违法主要由以下几种心理驱使。

1.畸形智力游戏心理。自恃身怀计算机绝技,把网络当成施展高智商的天地,解密攻关成瘾,专门挑战军事部门、政府机关,搞非法揭秘活动。

2.恶作剧心理。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法纪观念淡薄,拿别人开电子玩笑,给别人制造电子麻烦,捉弄人。

3.侥幸心理。认为利用电脑干违法的事只是一瞬间,留不下什么痕迹证据,认为执法机关精通计算机的人不多,未必能侦查破案。

4.图财牟利心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影响力的因素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挑战。

5.好奇和尝试心理。学会使用计算机,就想练练手,想试试自己能否破解别人设置的密码,从此一发不可收。

6.互联网综合征。有的青少年上网成瘾,“珍惜”上网的分分秒秒,连上厕所都舍不得离开电脑,特意买了许多纸尿裤备用。另据某媒体报道,有些大学生,一段时间以来,每天早上8点进机房,晚上9点才出来,沉醉于虚拟世界,产生了网络心理障碍,影响身心健康。

7.网络偏执狂(网狂)。美国一项最新的网络调查结果表明,每周上网时间超过5小时的网民就已经成为轻度“网狂”,他们与别人面对面的交流减少,迷恋虚拟世界里的匿名交流,像吸毒一样上瘾,无法自拔。其本质上是逃避现实生活中应承担的人际关系责任,因匿名进行网络聊天不需要对其他匿名者承担任何责任。

8.报复心理。因为与人有矛盾纠纷或感到遭受不公正的待遇等,而实行电子报复和电子侵害。

由于网络犯罪和虚拟财产具有的特殊性,大多网络游戏用户面对被盗都会自认倒霉,因为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少有这类案件进入司法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