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分类概述
(一)精神障碍分类的目的
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类、种、型,并归成系统。这可加深对疾病之间关系的认识,并可作为进一步探讨各个疾病的基础,为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及临床研究提供参照依据。
(二)精神障碍分类的意义
20世纪中叶以前,精神障碍没有国际公认的分类,各国所采用的诊断体系不一,名词繁多而易混淆,研究无法相互比较,学术成果难以交流。在精神障碍中,诊断标准与分类学原则的制定,对整个学科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使各国之间与一国各地之间,各种学术观点流派之间有了相互交流的共同语言。用描述性的或纪实的方法将临床表现与病程基本相同的病例集为一类,将临床表现与病程显著不同的病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有利于制定不同的治疗方案,有助于预测不同的疗效和预后,探索不同的病因。采用统一的诊断标准与分类方案,有助于教学方案与教学计划的趋同,科研资料收集的一致性与科研结果及发现的可比性。
(三)精神障碍分类的原则
分类就是按某种规则将事物纳入一种类目系统的方法。疾病分类的依据有多种,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和分类,是医学各科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障碍病例的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则病因不明。因此,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无法全部贯彻病因病理学分类的原则。
1.病因、病理学分类原则
病因、病理学分类与诊断是根据疾病的病因和(或)病理改变建立诊断。同一病因可有不同的症状,如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此种分类有利于病因治疗。在精神障碍中,散发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多发性梗死性痴呆、慢性酒精中毒性幻觉症、苯丙酮尿症、XYY综合征可以认为是病因学(包括遗传染色体与生化代谢障碍)命名与分类的。应激反应、适应性障碍、心理生理障碍也是按病因或病理生理学原则分类的。
2.症状学分类原则
症状学分类是根据共同症状或综合征建立诊断,症状或综合征发生改变时,临床诊断会作相应改变。同一症状或综合征可有不同病因,病因不同但症状相似时,可得出相同诊断,此种分类有利于对症治疗。
大部分精神障碍虽然可能存在遗传病因和神经生理、神经生化等病理生理改变,但至今仍然没有确切的病因,只能按临床表现的主要症状或症状群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抑郁障碍、注意缺陷综合征、特殊技能发育障碍等,都是以主要症状或症状群进行命名与分类的。同一种以症状命名的疾病,可以是生物性的(以生化改变为基础),也可以是心因性或反应性的,或者是药源性的,还有器质性的(如脑动脉硬化)或物质依赖所致的。这种诊断只能反映疾病当时的状态,若主要症状改变,也可能导致诊断的改变;临床表现符合两种或多种疾病的诊断标准时,可以同时给予多个精神障碍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