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出洋时所签订的契约合同

三、华工出洋时所签订的契约合同

华人在出洋前签订的契约合同由中文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书写,分别印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作为华工在至少八年时间内唯一的官方证件,契约合同对在中国的代理和华人劳动力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待遇均进行了清晰的要求,在招募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华工自己保存,另一份则在被“卖”出去时转交给雇主。合同上面需要填写华工的姓名、籍贯、年龄等信息,代理商、西班牙驻华领事及当局在下方签字。有时也会写上华工乘坐船只的名字。

图1 华工谢先的契约合同[30]

由于年代久远,华工们连自身生计都难以维持,能够保存下来的契约合同十分珍贵。图1是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所藏的一份清同治十年(1871年)十一月初九签订的雇工合同。合同的主人名叫谢先,时年32岁。合同针对劳工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六项条款,包括此合同的有效时长为八年,除了每个星期日之外其余时间均必须工作等。华工的待遇方面有九项规定,每月工资为四大圆(此处四大圆为四个比索),担保“按月照给、毫无拖欠”;每天的供给是八两咸肉及两磅半食物,每年提供两套新衣服。如果生病,雇主需要将华工送往医院治疗,等等。

据丽莎·云(Lisa Yun)统计,古巴华工在出国前签订的合约至少先后采用过八种不同的版本,[31]不同版本在大体上没有太大变化,仅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未曾变动的是,合同的期限一直是八年,每个月的工资也一直稳定在四大圆。细节方面,一些合同中指出,华工在新年的时候可以放假三天,每个星期日休息一天,而一些合同中则规定在农忙时节需每日劳作,没有休息日。在出发前,代理需要预支付给华工的旅途费用8~14银元不等,均在华工开始工作后从每个月工资中扣除1银元进行分期偿还。

此外,合同中无一例外地规定,在八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华工由其雇主全权管理,甚至连下班后的自由时间也受到庄园主的管辖。未经允许,华人不得离开工作的庄园,否则会被当作逃犯抓起来。一些合同中甚至写明,华工在完成契约期间放弃与之可能相悖的任何公民的权利。这意味着华工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自由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彻底失去了人身自由。

即使圆满完成八年的劳动,华工们也很少能如愿恢复自由身。1860年之前,合同期满后苦力可以成为自由公民,并且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但到了1860年,西班牙皇室颁布了针对在古巴岛上中国人的法令,剥夺了他们成为自由移民的权利。法令规定,完成合约的华人必须在两个月内签订新的用工合同,继续为原来的雇主劳动,抑或换一个新工作,再或者自费离开古巴。[32]古巴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这项规定可以避免华工在岛上四处流浪,以致违法犯罪。而事实上,华工的工资仅为当地同等级别工人的五分之一。即使如此,不仅有的庄园主会想尽理由克扣工资,更有甚者强迫华工们只能在雇主自己运营的店铺里购买商品,最大限度地剥削华人的血汗。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华工根本无力支付回家的路费,只得又签订新的用工合同。

再次签订的合同与在中国签订的合同不尽相同。新的合同全文均是西班牙语,具体的条款在十几年间也经历了很多的改动。首先,二次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年限最多为两年,大部分只约定了一年,也有一部分只有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有效期。此外,相比难以维持生计的4个比索,这次雇主们给的工资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从6个比索到目前被记载的最高纪录达到17个比索一个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