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的调查及契约华工时代的结束
雇用中国劳动力期间,古巴一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因此,中国与古巴在这一阶段的外交关系实际上是清政府与西班牙当局之间的外交交涉。西方人贩子拐卖人口的劣行逐渐引起官员们的重视,美国的外交官员也将华工在古巴遭受虐待的消息告知中国。此后,德国、法国、 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的领事也相继对华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惋惜。于是,1873年1月,两广总督决定禁止西班牙在广东招募劳动力,而西班牙当局却对虐待岛上华工的行为矢口否认。[3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向其他国家求助,希望国际社会能够予以支持。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均做出了正面的回应,一致建议中国派遣官员前往古巴进行考察。经过多方面的考虑与权衡,同年9月21日,军机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恭亲王奕上奏,请求委派驻美留学监督陈兰彬,授予其花翎四品衔官阶,从美国启程就近前往古巴,调查华人在岛上的实际情况。海关总税务司派遣江汉海关税务司马福臣、天津海关税务司吴秉文一同前往。在俄、英、法、美、德五国驻华公使的调停和支持下,1873年10月22日,《中日(日斯巴尼亚)古巴华工条款》成功签订,西班牙终于同意中国派遣官员组成调查团前往古巴考察。1874年2月12日,吴秉文抵达美国,七日后随陈兰彬共同乘坐德国轮船“斯特拉斯堡号”(Strassburg)从新奥尔良出发前往古巴。二人于3月17日抵达哈瓦那,与提前到达的马福臣会合。考察团先后拜会了当地各官员,并与英、法、美、德、俄罗斯、瑞典、丹麦、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领事进行会晤。此后便开始了对华人在古巴实际生存状况的走访调查。3月20日开始,考察团先后调查了“衣巴呢司卖人行”(Barracon Ibañez)“夏湾拿城工所”“那司格里亚司糖寮”(Las Cañas)[35]以及哈瓦那市监狱。4月8日又启程前往位于西北部的海港城市马坦萨斯(Matanzas),走访当地的工所、监狱和“三格阿也打罗糖寮”(San Cateyano)“敢勒写别司恩糖寮”(Concepción)“雅么里压糖寮”(Armonia)。[36]除了大城市外,使团又前往岛上其他数个城市调查工所、监狱、糖寮中中国人的实际情况。截止5月8日离开古巴,陈兰彬等使者共计在岛上停留50余天,通过与当地华人的当面访问调查,收集1176份口供、1665名华工签名的85份控诉状。契约华工被贩卖至这个加勒比小国的真实处境终于得到揭露。1874年10月,陈兰彬完成关于古巴华工问题的调查报告,正式递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75年2月5日,总理衙门将报告及相关证据分送给英国、法国、美国、俄国、德国五大国驻京使馆,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与援助,并将其出版成《古巴华工调查录》,详细讲述了华工在古巴工作时的悲惨遭遇。[37]
1876年秋,西班牙新任驻华公使伊巴理(Ibáñez)抵达北京。1877年11月17日,清政府和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理在北京正式签署《中日(日斯巴尼亚)会订古巴条款》,并于1878年12月6日在北京交换批准。[38]条款对于中国公民在古巴应当享受的权利等问题做出了以下规定:第一,古巴停止输入新的中国劳工,所有已经完成了契约合同的华人,统一发放满身纸,同时享有侨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其是否选择留在古巴工作的自由。第二,华工在古巴的生活权益得不到保障,一部分原因是中国没有派驻古巴的官员,无法及时给予中国公民有效的保护和支持。因此,清政府提出在古巴设立总领事馆,且除了哈瓦那之外,所有西班牙允许他国领事官员驻扎的地方,中国亦可派人前往,保护在古的华人华侨。此外,古巴的地方官须将各地现有华工的人数及姓名告知中国总领事,以便领事官前往各地亲自考察华工的生活状况,创建在古华人华侨的花名册。第三,针对华工如何回国的问题,条约做出规定,对于年老力衰无法劳作的华人,西班牙应当出资送回中国。一部分华工签约的契约合同内写明了期满时雇主应将华工送回国,西班牙则应督促雇主们遵守规定。而对于合同中未提及出资回国事项的中国劳动力,则由古巴的地方官与中国总领事馆进行商议,想办法将其送回国。[39]然而直到1879年6月29日,哈瓦那官方报上才正式公布清政府与西班牙签署的《中日(日斯巴尼亚)会订古巴条款》,古巴陆军上将于当日下令,截止该日以前签订的契约仍然有效,合同期内的华人仍需完成约定的工作期限,但从此以后不得再强迫华工签订任何条约。就此,在多重合力的影响下,运往古巴的契约华工运输宣告结束。但是对于那些还在契约期内,以及做满工期但仍困在岛上无法自由活动的华人,直到1880年西班牙宣布在古巴废除奴隶制,才得以实现最终的解放。
1879年9月12日,中国领事人员抵达哈瓦那,清政府驻哈瓦那领事馆正式成立。陈兰彬为驻英、日、秘三国钦差大臣,户部候选主事刘亮沅为驻古巴总领事,陈善言为马丹萨斯领事。1880年,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理来到古巴,与两位领事签订优待华人章程五款,华侨待遇完全与其他国家的侨民平等。
清政府对古巴华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领事保护,比如发放身份证明、在古巴法律的框架下为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在医疗和教育方面给予支持。契约华工时期,如果华人生病,合约规定种植园主应当承担生病期间的一切费用。然而在现实中,中国劳动力不仅很少能够有机会得到有效的救治,而且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反而会被锁起来,并且扣除病假时的工资。中国领事馆成立后,得以住院治疗的华人“每月约五六十人”。同时,对于华工没有经费来治疗的问题,“总领事署岁助专款,全活无算”。[40]在驻哈瓦那领事馆的经费支持下,岛上中国公民的医疗问题有了保障。
为了保护在古华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领事们抵达古巴后立即开始办理古巴华人的注册事宜,发放身份证件,恢复华人的自由身份。截至1879年年底,已有43.2%的人登记在案。[41]在此之前,已完成契约工期的华工们很难获得象征自由的满身纸和行街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