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公共安全

  二、保障公共 安全

保障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较大危险性,如果不及时惩戒,就可能会进一步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在具体的条文表述上,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都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本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之一,如涉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妨害航空安全、铁路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等,就要依照规定予以处罚。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早期化,对于预防后果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