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概念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应泛指除上述公共场所之外,其他供不特定人员进出的公共场所,如礼堂、食堂、浴室等。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如果扰乱的不是“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单位工作秩序等,则不构成本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规定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实施,但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利益,而不是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如在公共场所盗窃或者对人身进行伤害等,也不构成本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规定处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主要是指不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或者不听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指挥,使公共场所的秩序遭到破坏。本行为的表现就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准则,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等。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但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就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对参与人数的要求不同。本行为不要求参与人数众多,不要求达到聚众的程度;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要求人数众多,聚众闹事。二是对违法情节的具体要求不同。根据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持有器械,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情况,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多次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情节判断,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损失不大的,构成本行为;情节严重,影响程度大,或者损失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三是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单个行为人、共同违法行为人;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

(2)本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界限。两者在客观表现上具有相似性,都会有谩骂、侵害、推搡、阻碍、毁坏财物等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活动所需要的公共秩序。(https://www.daowen.com)

(3)本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其主要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寻衅滋事行为侵犯的对象既包括公共场所,也包括非公共场所。②主观动机、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本行为一般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政治要求或者经济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报复、要挟、敲诈等目的。

  (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该条规定的执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一般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可以处警告,或者单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在情节较重的处罚档次中对“情节较重”如何理解。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3)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4)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5)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