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数种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对应,二者的区分标准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数量,即违法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正确区分一种行为与数种行为,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一)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含义

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特征

(1)行为主体的数量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单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一个或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

(3)必须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且对实施的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出于数个故意或者数个过失。

3.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二)不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含义

不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不是典型的一种行为,也不是典型的数种行为,而是在处罚上作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殊情形。

2.种类

(1)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相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继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其行为及其行为所导致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之中。

(3)竞合行为,可以分为想象竞合行为与法条竞合行为(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条文的违法行为形态;法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同时触犯了数个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条文,并且数个条文之间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内涵或者外延上存在着包容关系,最终只能按照其中的一个条文定性量罚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4)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要达到一个目的,但却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情形。其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条文。

(5)吸收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不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吸收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的情形。其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为人出于不同的故意或过失;数种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处罚原则

(1)对连续行为、继续行为应当按照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但要从重处罚,不实行数行为并罚。

(2)对竞合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应当从一重行为(危害严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