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单位秩序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概念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泛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团体,是指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等;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各种财产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私有、合资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必须是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单位秩序混乱。这里的“不能正常进行”,是指正常的工作程序、计划安排、人员往来出入等单位日常工作不能持续性地运行、中断甚至完全瘫痪,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产生了无序性、动乱性、间断性。
本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聚众或个人,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单独对聚众行为作出了规定,以及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因此,本行为的实施仅限于非聚众的扰乱单位秩序。
本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采用暴力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要有:打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财物、文件档案;追打、纠缠有关办公人员;扣押、堵截有关单位的财物、车辆等。采用非暴力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要有堵门、堵路、起哄、辱骂、占据相关单位办公场所等。
构成本行为,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损失,既包括有形的物质严重损失,又包括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由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对于这种损失的严重程度,可以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而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除了有形或无形的损失之外,还应针对行为人的违法动机、目的、行为次数、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三)扰乱单位秩序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主要注意本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失,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就必然会对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对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危害程度不同。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二是行为主体不同。本行为的主体包括所有实施扰乱行为的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
(2)本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寻衅滋事,是指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肆意挑衅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也可以表现为追逐、拦截他人或者损毁、占用单位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都可能是在不正当动机的支配下实施违法行为,因此,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在客观方面,本行为主要是针对特定单位实施扰乱行为,致使正常的单位秩序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而寻衅滋事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肆意挑衅。二是在主观方面,两者相区别的关键是动机不同,本行为的动机不限,只要实施扰乱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而寻衅滋事行为则具有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正当的流氓动机。
(四)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该条规定的执行,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一般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并且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动机主要是为了一些较为合理的问题,或者是行为人与该单位之间存在一些管理上的纠纷等,可以处警告,或者单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在情节较重的处罚档次中对“情节较重”如何理解。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2)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3)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4)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5)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